武汉建成2个全省首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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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0月18日讯(记者金文兵 通讯员李斌)10月18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实现全省17个市州及全部县(市、区)启动案件办理全覆盖。

  根据相关规定,生态环境损害分为可以修复、无法修复两种情形。对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对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需要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内的相关费用,或开展替代修复,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

  武汉积极参与探索生态环境替代修复的新模式,现已建成“武汉江夏灵山生态环境修复示范基地”“武汉长江·青山湿地生态环境公益修复基地”等全省首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为生态修复提供多元场景,以认购碳中和林、修复湿地沟渠等形式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此外,我省还开展了“认购碳汇”“以役代偿”等生态环境替代修复的尝试,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方式。

  对于损害情节严重的,则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截至目前,我省以诉讼形式结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共有7件,包括:交通责任事故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类3件、非法排放水污染物类2件、破坏山体类1件、非法捕捞水产品类1件。

  【编辑: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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